| 【新聞疑義210】教育基本法,規範霸凌行為? |
| 文 / 楊春吉(故鄉) | 【台灣法律網】 |
【新聞】
教育部長吳○○上午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做「校園反霸凌專案報告」表示,將研修教育基本法,宣示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之侵害,該法第八條第三項將修正為: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反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」。其中,「反霸凌行為」為新增項目(聯合新聞網99年12月30日報導:教育基本法 將規範霸凌行為)。
【疑義】
按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,確立教育基本方針,健全教育體制,特制定教育基本法(第1條參照)。
其中,95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之第8條第2項規定,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,造成身心之侵害,是依現行規定,老師也不得體罰學生。
但教育基本法對於霸凌行為及反霸凌相關事項,並未明定,而且霸凌行為對於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,確實影響嚴重,且造成被害人身心之侵害,也是事實,自有必要加以規範,而且亦與教育基本法「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,確立教育基本方針,健全教育體制」之立法目的相符,是就教育基本法相關條款為修正,本文認為值得贊同,縱使是宣示性質,也是如此。
但如果能,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、公益原則及比例原則下,同時訂定校園「霸凌法」(「強制隔離」涉及人民身體自由、受教權等基本權之限制,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明定之法律保留原則、公益原則及比例原則,在那種程序後及程度時,始得「強制隔離」,真的有必要好好思考),並確實落實(這才是重點),加上,道德教育、在家教育以及家長、老師的以身作則,相信校園霸凌行為,亦非不能有效阻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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